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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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
一、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二、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
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
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適用本辦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一、第一項文字修正。
二、勞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請領退休金,一百零一年度平均領取年齡約五十七歲,平
    均領取金額約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七十七萬八千三百一十三元,依勞工退休金
    條例領取退休金者,一百零一年度平均領取金額九萬二千六百九十三元,部分人
    員領取退休金偏低,退休後仍有重返勞動市場需求之可能性。一百零一年度已領
    取退休金者兼領勞工保險相關老年給付比例達八成四以上,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排除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已排除多數退休金領取者。
三、又,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二十
    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求職交通補助金、臨時工作津貼均未規定排除領取勞動基準法
    規定之退休金,基於就業促進津貼核發標準一致性,應調整一致。
四、承上述二點,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勞工領取合於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者不適用本辦
    法規定。
五、第一項人員已領取相關養老(年)給付或退休俸(金)者,或有給付、退休俸(
    金)不足,恐淪為經濟弱勢者,為協助渠等,爰增列第二項將第一項人員符合社
    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以及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
    礙者生活補助費者,予以除外適用本辦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配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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