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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4 條
符合前條公告之獎勵對象資格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或受託機
關 (構) 申請參加評選:
一、申請書。
二、符合辦理之當年度獎勵事項之績優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