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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5 條
申請參加評選者應檢送之文件不齊時,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 (構) 應通知
其於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