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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收費標準表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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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國內人才媒合,得向求職人或雇主收取之費用
    標準:
 (一) 求職人:
      1 登記費: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三十元。
      2 介紹費:
      (1) 第一個月工資在基本工資二倍以下者:不得超過第一個月工資
          的百分之三。
      (2) 第一個月工資逾基本工資二倍以上者: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
          求職人雙方議定之。
 (二) 雇主:登記費及介紹費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雇主雙方議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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