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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收費標準表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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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九十年十一月九日前已獲得入國簽證之外國人辦
    理第五項第 (二) 款之服務事項,其向外國人收取之服務費及交通費
    合計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
    註:
    一  「工資」之定義及範圍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二  「基本工資」之定義及金額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三  「介紹費」係涵蓋為促使求職人與雇主締結聘僱契約所需之介紹
        媒合、人才甄試、就業諮詢及職業心理測驗等服務費 (不含各項
        行政規費) 。
    四  「甄試費」係指接受雇主委託辦理集體甄試之費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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