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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之貸款,指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運用勞工
保險基金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
本辦法所稱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指於貸款契約期間內未依約定還本繳息
、逾貸款期間未足額清償或遇有貸款視為全部到期者。
本貸款得由保險人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