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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8 條
被保險人請領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自其每次得領
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三分之一,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
之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
被保險人於請領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蹤津貼及非屬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等
現金給付時,基於與年金給付之相同考量,給付扣減比例,由百分之五十修正為三分
之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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