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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10 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補助。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第一項第四款增列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俾加強照
顧失業勞工眷屬之醫療權益。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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