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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19-1 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
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
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通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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