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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2 條
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
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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