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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23 條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
五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