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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14-2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不計入領取失業
給付期間參加本保險之年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於實務上有失業期間受僱從事部分工時工作
    之勞工,同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領取失業給付及參加本保險之情形,並
    衍生於領取三個月失業給付後,得否接續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疑義,嗣經本部
    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勞動保一字第一○三○一四○四五六號函示,前開規定參
    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之請領條件,不包括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本保險之年資,
    爰為提升其法位階,新增本條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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