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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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16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達一百小時以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目前全日制職業訓練為每星期至少訓練四日,每日至少訓練四小時,惟現行規定於實
務上易衍生同一日上午、下午各訓練一次,每次四小時,導致每星期亦可僅需訓練二
日(四次)之誤解。爰將「次」修正為「日」,並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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