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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18-1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為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
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傷病給付。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就業保險之立法目的為促進就業,且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爰現行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領取勞工保險(含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之
    傷病給付者,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為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一百
    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定明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範圍,爰
    增訂本條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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