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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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19-2 條
本法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期間自育嬰留職
停薪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但被保險人提前復職者,計至復職之前一日止
。
前項津貼,按月於期初發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現行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按月於「期末」發給,於實務上屢有勞工反映其提出申
請後至核發給付,需等待一個月以上,爰為保障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生活,修正
第二項規定,將核發方式修正為「期初」發給,並為簡政便民,未滿一個月部分,以
一個月計算給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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