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3 條
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應依其業務職掌
,按月將下列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及投保薪資統計表。
二、保險給付統計表。
三、保險收支會計報表。
四、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保險業務監理已改由勞動部辦理;又現行就業保險係由保險
人辦理保險業務,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故相關業務書
表應由各該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爰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