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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5 條
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就下列事項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時,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
一、被保險人資格或投保事項。
二、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項。
三、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四、保險給付事項。
五、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依前項規定申請審議者,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
,填具就業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經由保險人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審議。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審議者,準用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已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爰第一項
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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