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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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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
    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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