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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13 條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不得以種族、語言、階級、思想、宗教、黨派
、籍貫、性別、容貌、身心障礙、年齡及擔任工會職務為由解僱勞工。
違反前項規定或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者,其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
主管機關發現事業單位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即限期令事業單位回復被解
僱勞工之職務,逾期仍不回復者,主管機關應協助被解僱勞工進行訴訟。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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