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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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19 條
事業單位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拒絕提出說明或未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
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提供,屆期
未提供者,按次連續處罰至提供為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主管機關前往事業單位查訪時,為瞭解事業經營及勞資關係現況,要求事業單位提出
說明或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其應予配合。如拒絕提出說明或提供資料,應有配
合之處罰規定,始能發揮預警效果,防範未然。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予以處罰,並限
期令其提供,如屆期仍未提供者,按次連續處罰至提供為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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