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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20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對於事業單位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
,屆期不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