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本計畫款項時,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取得合法之原始憑證(如發票
、收據等),並應於支出憑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二)受補助單位申請撥付專題研究類、職災勞工職業重建類及其他類
之第二期及第三期經費,或申請撥付教育訓練及宣導類之第二期
經費時,應將計畫實施期間支出經費所取得之原始憑證,逐一粘
貼支出憑證粘存單依序核章,並依照計畫補助項目之順序編號、
分類整理裝訂成冊送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