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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本計畫款項時,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取得合法之原始憑證(如發票
        、收據等),並應於支出憑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二)受補助單位申請撥付專題研究類、職災勞工職業重建類及其他類
        之第二期及第三期經費,或申請撥付教育訓練及宣導類之第二期
        經費時,應將計畫實施期間支出經費所取得之原始憑證,逐一粘
        貼支出憑證粘存單依序核章,並依照計畫補助項目之順序編號、
        分類整理裝訂成冊送署。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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