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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
      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署轉請審計機關同意。遇有提前銷毀,或
      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署轉請審
      計機關同意。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
      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無須繳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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