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受補助單位因執行實施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除經認定歸屬本署 所有者外,歸屬受補助單位所有,惟對於研發成果的管理、運用及 權益分配等所有實質及程序之相關事宜,悉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 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