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辦理教育訓練及宣導類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二小時);
辦理一日者,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四小時)。
核心課程宜與本業職業災害預防直接相關。
(二)每場次上課人數以六十人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於事前敘明理由
,報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各場次辦理日期、課程時間、地點及授課講師有調整者,應於原核
定辦理日期七日前,將課程表及授課講師名銜、簡歷等資料報送本
署。提前辦理者,應於實際辦理日期七日前為之。但因故無法於事
前函報者,應即於辦理課程後,敘明理由函報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