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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核:
(一)書面審查:本署應先就申請資料作書面審查,計畫內容、申請單位
      條件、計畫主持人資歷或專業人員資歷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文
      件不齊全者,應於接獲本署通知補正函之日起七日內補正,逾期不
      予受理。
(二)初審:
      1.學者專家審查:
     (1)本署應將申請案依案件之性質與需要送請二位學者專家初審(
          審查表如附表十四及附表十五)。
     (2)學者專家應於接獲本署送審案件之日起二週內,作成書面審查
          意見送回本署。
     (3)學者專家初審結果,一位同意補助,一位不同意補助,且二位
          分數差距達二十分以上者,本署應再送請第三位專家審查,並
          將三位專家審查意見併陳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議。
     (4)學者專家對於審查案件之內容或因審查而知悉之事項,應保守
          秘密,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2.教育訓練與宣導類申請案件及同一申請單位持續辦理之申請案件
        ,得由本署自行審查。
(三)審查委員會審議:
      1.由本署彙整初審意見,提請審查委員會審議。
      2.申請補助案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予補助。
      3.審查委員會審議案件需表決時,採無記名投票方式。
      4.審查委員會審議補助案時,應考量計畫預期效益,並在本署年度
        預算經費額度內決定各案補助金額。
      5.審查委員本人不得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提出者不予受理。為符合
        利益迴避原則,審查委員應迴避所參與之實施計畫之審查工作。
      6.審查委員對於審查案件之內容或因審查知悉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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