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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計畫簽約及變更:
(一)專題研究類、職災勞工職業重建類及其他類:
      1.受補助單位應於接獲本署通知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備妥修正後之實
        施計畫書一式五份與本署辦理簽約手續。若未依時簽約,視同放
        棄,本署得撤銷該計畫之補助。
      2.受補助單位應依照契約書、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或職業災害勞
        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及本要點相關規定執行計畫,並自契約生效
        日起一年內完成實施計畫,逾期不予補助。計畫內容有變更時,
        應先報經本署同意。
(二)教育訓練及宣導類:
      1.受補助單位應於收到本署核定通知函後一年內完成計畫,逾期不
        予補助。
      2.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者,除調整各場
        次課程辦理日期、課程時間、地點及授課講師者,應依第五點第
        三款規定辦理外,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署核准後,始得變更
        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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