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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經費補助原則:
 (一) 審查評估總分未達六十分者或計畫內容未符合本會施政重點工作者
      ,不予補助。
 (二) 流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每場次以補助三萬三千元為原則,惟不
      超過申請補助單位所提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三) 辦理國際安全衛生會議或活動每場次以十萬元為原則,惟不超過申
      請補助單位所提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每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
      為限。
 (四) 其餘各項補助活動每場次以五萬元為原則,惟不超過申請補助單位
      所提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每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