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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廢止)
第 7 條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僱用獎助:
一、僱用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勞工。
二、僱用已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
    休金之勞工。
三、僱用雇主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勞工。
五、雇主於申請之日前二年內,有非法解僱勞工之情事。
六、雇主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
    補助或津貼。
七、同一勞工之其他雇主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
    補助或津貼。
八、違反本法第七條及本辦法之規定者。
九、雇主有不實申領,經查屬實者。
十、雇主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事。
十一、受託單位僱用自行推介之勞工。
十二、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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