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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督導考核
 (一) 受補助單位辦理各項相關就業服務業務,需接受本會指定督導之轄
      區內就業服務中心 (站) 之督導。
 (二) 本會職訓局得視實際需要,協同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派員實地訪視
      評估執行情形。如受補助單位對於本會職訓局與指定之就業服務中
      心之督導或查核不予配合者,本會職訓局得終止補助。
 (三) 受補助單位拒絕配合本會職訓局與指定之就業服務中心推動就業服
      務所採行之相關措施者,本會職訓局得終止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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