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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失業勞工全民健康保險費作業要點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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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失業勞工於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後,改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條第
    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為本要點補助對象:
 (一) 領取勞工保險失業給付者。
 (二) 領取就業輔助金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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