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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失業勞工全民健康保險費作業要點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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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為辦理本要點業務,相關機關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 由勞保局彙整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就業輔助金領取者名單,及上述
      名單中,已參加勞工保險者資料,依補助失業勞工全民健康保險費
      媒體資料作業程序送健保局。
 (二) 健保局依照勞保局彙送資料,查核符合補助之對象等相關事項,辦
      理減免或核退健保費,並核實檢具相關文件向職訓局請撥款項及配
      合辦理核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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