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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 條
雇主於工作場所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夜間工作時間內不得上鎖,其通
道不得堆置物品。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衡酌在外工作者在雇主工作場所以外提供勞務之特性,爰明定本條義務僅限於雇主所
提供之工作場所,以茲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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