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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8 條
雇主應於工作場所提供保全、守衛或電子監視裝備等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設
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衡酌在外工作者在雇主工作場所以外提供勞務之特性,爰明定本條義務僅限於雇主所
提供之工作場所,以茲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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