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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資金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廢止)
16
十六、本基金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以全權委託方
      式運用資金,其委託投資契約應包括本要點之相關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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