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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資金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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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資國內公開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
    憑證、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集合信託商品之規定如下:
(一)投資前,應根據其績效穩定度、市場流動性、風險值、市場常用指
      標或各基金評比機構所發表基金排名等,提出評估報告後,並按相
      關授權限額與風險控管程序進行投資。
(二)購入單一基金之總成本,不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二,
      購入單一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總成本,不超過投資當時本基
      金淨額之百分之五。
(三)投資於任一基金之總額不超過該基金總額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
      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受益憑證總額不超過該基金總額之百分
      之二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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