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歇業支領退休金或資遣費時: (一) 經當地主管機關查核歇業屬實,並具函檢附退休金或資遣費給付清 冊通知本局支付。 (二) 填寫勞工退休給付通知書 (附表三) ,蓋妥原留存本局印鑑,寄交 本局申領。 1 原留印鑑未能簽署齊全時,由當地主管機關查核屬實者,應於歇 業六個月內由監督委圓會三分之二委類簽署支領。 2 如未能依前項程序支用時,得由勞工持憑執行名義,由當地主管 機關依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所訂日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