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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存提作業須知 (民國 87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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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勞工退休基金運用收益,本局應依事業單位每年度勞工勞工退休準備
    金繳存金額暨繳存天數所計算之累積積數,核算分配金額,並將分配
    款項自動存入各事業單位基金專戶。
    本局應於每年決算後,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最低收益
    ,於七月一日分配收益乙次。累積賸餘再分配,除分配方式另有異動
    外,應於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儇監理會報備,並剛成分配作業,分配
    時以基金戶未結清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