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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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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職安法
    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將
    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一)違反職安法受罰鍰或刑罰之處罰(處分書稿參考格式三、格式四)
      。
(二)違反職安法致發生職業病、死亡或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之職業災害
      (處分書稿參考格式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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