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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廢止)
11
十一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機械之掃除、上油、拆卸、檢查、修理
      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為防止他
      人操作該機械之啟動,應採上鎖及設置標示等措施。
       (勞工安生衛生設施規則第五十七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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