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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廢止)
18
十八  雇主使勞工進入鍋爐、壓力容器、煙道內部、反應器等,從事清掃
      、修理、保養作業時,為防止勞工受高溫危害,應將該設備或管線
      適當冷卻。對與其他使用中之化學設備有配管連通者,應確實隔斷
      或阻斷。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十一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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