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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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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勞工身體或換氣裝置等有異常時
        ,應即確認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硫化氫等有害物或可燃性氣
        體、蒸氣之濃度。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十六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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