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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廢止)
27
二十七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如有從事焊接、切割、燃燒及加熱等
        熱作,應指定專人確認無危險之虞,並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
        或現場作業主管另簽署動火許可證後,始得作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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