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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廢止)
28
二十八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於該作業期間,應採取該設施
        出入口之門或蓋等不致閉鎖之措施。但該門或蓋有易自內部開啟
        之構造或該設施內部設置有通報裝置或警報裝置等與外部有效聯
        絡者,不在此限。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八條、第十二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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