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廢止)
34
三十四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應指派一人以上之專職現場監
        視人員從事下列監視作業:
     (一) 瞭解該局限空間作業之危害狀況。
     (二) 隨時掌握許可進入人數及姓名。
     (三) 除非有人接替,於勞工作業期間應堅守在現場外面監視,不得
          任意離開。
     (四) 警告非經許可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場所。
     (五) 隨時監視作業狀況,並與作業人員維持適當聯繫。
     (六) 發覺有異常時,應採取必要救援等緊急應變措施。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二十一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