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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廢止)
37
三十七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應定期或每次作業開始前確認
        防護設備之數量及效能,認有異常時,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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