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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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第 3 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應由下列醫療機構為之:
一、公立醫院。
二、教學醫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