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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第 8 條
醫療機構應將船員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之資料整理留存備查至少十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
條次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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