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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運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修正)
12
十二、各工會有申請不實、對本專款分配款之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
      途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事者,除本要點另
      有規定外,本部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
      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其返還之。
      前項情形,本部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工會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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