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各工會有申請不實、對本專款分配款之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 途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事者,除本要點另 有規定外,本部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 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其返還之。 前項情形,本部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工會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