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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運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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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專款之分配對象,為於下列商港區域內,從事船舶出入、停泊、貨
    物裝卸、倉儲、駁運作業、服務旅客、港埠觀光、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之水面、陸上及海底等作業勞工組成之工會:
(一)基隆港。
(二)蘇澳港。
(三)臺中港。
(四)高雄港。
(五)花蓮港。
(六)安平港。
(七)臺北港。
(八)布袋港。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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